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一些国际运输合同面临无法履行的风险,相关的涉外商事海事案件亟需解决有关适用法律问题。3cy中国袜业网
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3cy中国袜业网
聚焦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运输合同、涉外商事海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提出解决方案。3cy中国袜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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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负有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的义务。3cy中国袜业网
承运人未谨慎处理,导致船舶因采取消毒、熏蒸等疫情防控措施不适合运载特定货物,或者持证健康船员的数量不能达到适航要求,托运人主张船舶不适航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3cy中国袜业网
托运人仅以船舶曾经停靠过受疫情影响的地区或者船员中有人感染新冠肺炎为由,主张船舶不适航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cy中国袜业网
船舶开航前,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出现以下情形,导致运输合同不能履行,承运人或者托运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3cy中国袜业网
①无法在合理期间内配备必要的船员、物料;3cy中国袜业网
②船舶无法到达装货港、目的港;3cy中国袜业网
③船舶一旦进入装货港或者目的港,无法再继续正常航行、靠泊;3cy中国袜业网
④货物被装货港或者目的港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列入暂时禁止进出口的范围;3cy中国袜业网
⑤托运人因陆路运输受阻,无法在合理期间内将货物运至装货港码头;3cy中国袜业网
⑥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3cy中国袜业网 |